為了讓行業健康發展,7月27日山東省發布《關于對全省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進行全面調查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之后,與此相關的話題還在不斷發酵。據最新消息稱,此次調查將會有九成以上“小作坊式”的低速電動車企被清洗,同時,一些有實力、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將會得到扶持。
而作為低速電動車產業大省,山東省從2014年就開始在省內推行小型電動車企業準入管理,并設立合格產品目錄。據了解,山東省省內低速電動車企業進行全面摸底調查,要解決兩大突出問題:一是建立生產門檻,實現扶優汰劣,促進產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二是制定車輛登記管理辦法,對上路車輛進行清理整治,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據悉,到目前為止,山東省已有14企業進入準入名單,其中包括首批進入的寶雅、麗馳、梅拉德、時風、唐駿、泰汽、昊宇、順達翰、梅億邦;以及第二批進入的御捷馬、東方曼、巨龍、德瑞博和瑞馳。這14家作為山東省汽車行業協會的準入企業應為保護對象無疑。
10月17日,一則國務院關于低速電動車發展思路的批復文件引起廣泛關注,該批文中,國務院明確批示同意此前由五部委提出的“升級一批、規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工作思路。這預示著相關的政策標準被正式放開,市場被認可,低速電動車將獲得路權,銷售、上路將不再受限。
所謂“升級一批”,就是對于達到常規純電動乘用車各項要求的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可以升級為常規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納入2015年6月,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引導低速電動車產業轉型升級。
從批文之中了解到,“升級一批”達到常規純電動乘用車各項要求代表企業有知豆、御捷、樂唯、雷丁、時風、力帆、東方曼(邁迪)、麗馳、唐駿等。
“規范一批”符合市場準入和監管標準的車企代表企業有寶雅、道爵、巨龍、德瑞博、瑞馳(雷軍)、泰汽、昊宇、順達翰、梅億邦賽、微米、永源、銀泰、躍迪等。
“淘汰一批”就是開展集中整治工作,依法依規堅決取締和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凈化市場環境,實現規范化管理。
同時,根據國務院批示的文件來看,不達標的車企面臨的只有被淘汰的命運。
附低速電動汽車四大政策:
政策一:中國首部《微型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正式發布實施
我國首部《微型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團體標準已于8月1日正式實施。
由中國微型電動車技術創新聯盟、中國電源產業技術創新聯盟、中國電源工業協會、北京電源行業協會聯合發起,并由中國微型電動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整車分技術標準化委員會組織起草的《微型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團體標準,對微型低速電動車的術語和定義、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交付、運輸和貯存進行了規范。
在團體標準中明確提出,微型低速電動車是純電驅動的四輪車輛(包括客、貨、專用車),整車質量小于1500kg、設計最高時速小于70km/h,驅動電能來源于車載蓄能裝置。該團體標準適用于在城市和鄉村道路行駛的微型低速四輪純電動車。
政策二:《四輪低速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國家標準立項公示
《四輪低速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國家標準立項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網站上征求意見,詳見國標委網站:2016年第一批擬立項國家標準項目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6年4月29日。
該標準由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負責起草,適用于使用動力蓄電池驅動的四輪低速電動乘用車。
政策三:微型電動車已獲國務院認可 相關技術標準將立項
10月13日,工信部在信息公開目錄中公開發布了多條關于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的建議答復(下文簡稱“答復”),其中2136號、3930號、4531號、5670號建議的答復都和低速電動車規范化管理相關。
其中有兩方面核心內容:第一,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向國務院上報的《關于低速電動車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提出的“升級一批、規范一批、淘汰一批”工作思路,已經獲得國務院領導批示同意。第二,關于工信部提出的《四輪低速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國家標準立項申請,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已向社會公開征求立項意見,但相關部委對低速電動車按何種車型分類尚仍有較大分歧未達成一致意見,仍在協調當中。
通過意見答復,還可以獲得關鍵信息點是:按照“升級一批”低速電動車企業的思路,就是對于達到常規純電動乘用車各項要求的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支持其按照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升級為常規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引導低速電動車產業升級轉型。
政策四:山東微型電動車行業團體標準11月起實施
山東省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與山東省新能源電動車產業聯盟共同發布了相關團體標準,對五類電動三、四輪車的車速、續駛里程、制動距離、說明書等進行了規范,記者注意到各類標準最高車速都不超過50km/h。
低速電動車泛指行駛速度低、續航里程短、安全技術性能尚達不到現行電動汽車標準的這一類車。本次發布的技術標準由山東省新能源電動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牽頭,山東省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擬制,將于2016年11月1日實施。
團體標準主要涉及輕型電動三輪車、載貨型電動三輪車、封閉型電動三輪車、微型電動四輪車、電動四輪搬運車等五項通用技術條件,主要目的是規范和保障省內聯盟企業產品質量管理,提高聯盟企業的標準化水平。雖然屬于團體標準(TB),并非國家標準(GB)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可以對行業內電動車生產企業進行規范,有利于整頓低速電動車行業的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