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記者從伊犁州公安局交警支隊了解到,5月1日起實施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規定,電動車上牌才能上路行駛,市民可以到當地的車輛管理所辦理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相關手續。
據介紹,初次申領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交驗車輛,并提交下列資料:《電動自行車查驗記錄表》、《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補領牌證申請表》、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明、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電動自行車合格證明、電動自行車架號拓印模、電動自行車強制保險。若購車發票、車輛出廠合格證丟失的,由當地派出所、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銷售商出具書面證明。在辦理過程中,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電動自行車登記和相關業務。代理人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和相關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申請表。
在辦理注冊登記時,如出現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無效的將不予辦理注冊登記。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的,若所有人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號牌、行駛證,應提交《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補領牌證申請表》、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而電動自行車報廢或丟失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可以申請注銷登記。
從5月1日開始,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技術參數和性能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禁止拼裝或者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5月1日之后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不予辦理登記,不允許上道路行駛。購買人可要求銷售商退貨或更換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如不予退貨或更換的,可以撥打工商部門投訴電話12315進行投訴。
《管理辦法》的實施將減少因電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市民在購買電動自行車時要事先了解國家以及自治區關于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規定,事先了解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品牌和型號,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