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開得比汽車快,比“快”的結果就是不斷出現事故。超標電動自行車已經成為城市“頑疾”,急需剎剎車了。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備以下3項標準:整車重量不高于40公斤;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30分鐘腳踏行駛能力不能超過7公里。不符合標準的即為超標電動自行車。
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剎車裝置遠不如摩托車,車速一快,剎車就會失效,導致駕駛人很難控制并出現誤判,后果不堪設想。江北交警大隊曾做過實驗,發現普通電動自行車在干燥路段剎車后滑行距離為3.2米,而在雨天,滑行距離約為平時的兩倍。但超標車,干燥路段要滑行9.2米,下雨路段滑行13.2米,下雨加帶人滑行15米,一個急剎人就飛出去了。
不少市民反映:“超標車上路要處理,商場怎么還在賣?”對此,警方表示,整治超標電動自行車需要多部門聯合執法,標本兼治。在交警部門全力整治路面超標車的同時,相關部門也應對生產銷售這些超標車的商家進行限制,逐步淘汰超標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