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規范市場經營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實現綠色交通,昆明市近期將出臺《昆明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
分工 5部門各司其職
《昆明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各有關部門分管的范圍:公安機關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道路通行管理工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公布我市電動自行車評審目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銷售電動自行車實施監督管理;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對生產者和銷售者在本市收集、貯存、處置電動自行車廢電池實施 監督管理。電動自行車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
點評
此前,昆明市對于電動車的管理沒有明確的分工,多部門往往出現多頭管理和重復管理,卻未能針對具體出現的問題進行有效的責任監管,新規捋順權責之后,將有助于電動車的管理。
準入 列入電動車目錄方準銷售
《規定》明確,昆明市實行電動自行車目錄公告制。未經公告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生產、銷售 、登記。
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環境保護以及電動自行車商會等部門組成市電動自行車目錄評審委員會,制定我市電動自行車的目錄。電動自行車評審辦法另行制定。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或者其授權的銷售商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登記。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核,對符合評審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由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產品目錄并予以公告。
電動自行車銷售商、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銷售商應當負責回收廢舊蓄電池,收集的廢舊蓄電池應交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統一處理。
點評
目前昆明市場上有幾十上百種品牌的電動自行車,質量也參差不齊,給交通安全埋下了隱患。推行電動自行車目錄公告制后,應有助于監管電動自行車質量。
實名 電動車實行實名登記制
意見稿提出,電動車實行實名登記制度。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買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號牌、 行駛證后,方可上路行駛。申請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時,應當交驗車輛,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1、具有本市戶籍的身份證明或本市居住證;2、車輛來歷證明;3、車輛出廠合格證明。 電動車上路行駛,應當在規定位置懸掛號牌,并攜帶行駛證及相關身份證明。電動自行車號牌應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污損。非本市號牌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轄區內道路上行駛。
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更換電機、補領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交驗車輛,并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買賣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
點評
電動車事故頻繁,但因沒有明文強制規定要登記注冊,目前昆明有上百萬輛沒有登記的電動車在行駛,而電動車肇事逃逸又給交通事故的偵破帶來很大困難,于是《規定》 中特別強調對電動自行車實行實名登記制度。
上路 只能載1.2米以下兒童
電動車上路通行方面,《規定》提出,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并遵守下列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通行,在未劃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在道路兩側四分之一路面通行;不得逆向行駛;不得駛入高架、過街天橋、步行街;只能載一名身高1.2米以下兒童并確保乘坐安全;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不得駛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車輛載物重量不得超過30千克,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 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此外,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 車輛和行人通行。
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從有利于提高產品質量、保障人身安全、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角度出發,按照“就高不就低,就嚴不就寬”的原則,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同時,要以此為契機,全面整治電動自行車在生產、銷售、上牌、使用等各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和完善各項工作措施,形成長效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