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鄭州市政府法制局將《鄭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征求市民意見。該條例生效后,將代替現行的《鄭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據悉,1999年《鄭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生效并實施至今。鄭州市政府法制局法規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制定新條例有兩個原因。第一,近期,國家和省分別出臺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條例,鄭州市的老條例和以上法律、條例有相抵觸的地方;第二,鄭州市道路交通近幾年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國家和省的相關條例有未規定到的地方。該負責人表示,“條例意見稿”在收集了社會各方面意見后,還會做進一步修改。一些爭議較大的內容,會盡量顧及各方面的利益。
去年8月,鄭州市政府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專家學者,共同研究電動車管理問題,初步擬定3年內在市區內禁行電動摩托車,并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上牌登記。“條例意見稿”對電動車的規定,體現了這一設想:“本市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按照這一規定,電動車主應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公安交管部門對設計最高時速、外形尺寸等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現場發牌照或委托銷售單位代為發牌照。電動車主登記時要提供身份證明和車輛來歷證明,電動車主變更還要到交警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也就是說,新條例如果實施,市民就不能買時速超過20公里的電動車,否則車就沒“戶口”。(記者:劉長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