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昨日在福州開幕,將于27日閉幕。昨日,會議舉行了第一次全體會議,分組審議了《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聽取了關于《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等。
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草案)》,電動車只要符合國家有關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就可以上道路行駛。此外,草案中還增加了許多和居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新規定。
電動車上路將有“雙保險”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種類,由省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省政府規定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而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一條規定,“其他種類的非機動車,符合國家有關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可以上道路行駛。”
省人大相關人士表示,這條規定實際上是為電動車等少數可能不被列入省政府規定應進行登記的非機動車種類之列的車上路提供法律上的“雙保險”。
如果電動車被省政府列入應當登記范圍,那么經登記后即可上路。如果電動車未被列入應當登記范圍,只要其符合國家有關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就可以上道路行駛。
同時省人大還建議,省政府應盡快依法出臺規定對非機動車種類進行登記。
增減泊位應提前公示
在草案初審以及調研中,有委員提出,為保證機動車駕駛人的知情權,保護其合法權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施劃停車泊位時,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以便于機動車駕駛人在依法施劃的停車泊位內停放車輛。
這些意見也體現在草案修改稿中。修改稿中明確指出,新增施劃停車泊位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并按規范設置交通標志。撤銷停車泊位應當及時清除交通標線,恢復原狀。未及時撤銷交通標志、清除交通標線,導致當事人在撤銷的停車泊位停放車輛的,不得實施處罰。
新蓋大樓須配停車場
為緩解停車難問題,草案修改稿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該草案修改稿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區和商業街(區)、大(中)型建筑必須設置與主題工程相配套、符合國家設計標準和規范的停車場所。”
同時停車場應當設置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停放的車位。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未按規劃要求設計停車所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停車場所,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記者 洪玉英 黃欣達)